海南省榆亚盐场有限公司驷轩分场C5、C6、D5、D6、D7、D8、D9场地招租公告
来源:综合管理中心 | 作者:榆亚盐场 | 发布时间: 2024-01-23 | 3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7.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需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污染土壤,对原有已成型树木(如有)不得砍伐。若违反此项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破坏环境,水体污染等责任。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严禁私自将土地硬质化、在地表以上形成任何地面构筑物和建筑物(包括临时性彩钢、集装箱等)。如有需求(包括在租赁方原有资产上维修改造)需向招租人提前报备申请,经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方土地及资产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全部资产及附属设施无偿归租赁方所有。

9.合同履约期间,土地用途不得超出本项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

10.在承租期内属地政府或招租方需要收回本区域,承租方同意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于收到招租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好退租处理,并与招租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双方根据实际承租期限据实结算租金,除此以外,招租方或属地政府无需因解除合同和提前结束租赁期而给予承租人生产成本、利润、搬迁等任何名目的补偿、赔偿,承租方自愿承担所有损失。

11.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提前终止后,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对土地还原处理,招租方有权代为还原,土地上的遗留物视为承租方的遗弃物,招租方有权进行处置,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招租方代为还原处理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招租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12.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或出租人自行开发该地块,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该地块投资的附着物应自行搬离,不能搬离的附着物(添附物)出租人不做任何赔偿。

13.承租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招租文件的规定,除明确约定无需通知出租人可立即单方解除的事项外,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书面整改通知;承租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联系方式

招租:海南省榆亚盐场有限公司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15号榆亚盐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先生13813784928、陈先生15091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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