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11-20 | 56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6号)精神,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实施分类考核,根据《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反馈。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6号)精神,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要求,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重点监管的或经省政府授权确定由省国资委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院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副主任等)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指标,商业类企业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公益类企业考核权重原则上不高于50%。具体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统筹考虑。

  分类指标设置2-5个,各项分类指标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下达年度利润总额基准值。每年11月前,省国资委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向省属国有企业下达下一年度利润总额基准值,作为企业编报考核建议值和全面预算预报表的参考依据。利润总额基准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值、全国同类国有企业平均水平和我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之一。

  (二) 编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及全面预算预报表。每年12月15日前,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下达的利润总额基准值编制全面预算预报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 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并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后予以确定。省属国有企业处于行业下降周期、业务转型期或战略重组期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可适当下浮指标,但指标下浮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三年。

  (四) 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考核任务通知。

  (五) 自被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属国有企业应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六) 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有关各方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报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 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双方的名称、地址、职务和姓名;

  (二) 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 考核与奖惩;

  (五)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 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单项指标按相应规则分别计分后累加并考虑特殊奖励加分得出,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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