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省盐业公司“大厨师”依法维权
来源:海南日报 | 作者:邓海宁 通讯员 覃易琼 | 发布时间: 2020-11-10 | 5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报海口11月9日讯 (记者 邓海宁 通讯员 覃易琼)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省盐业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该案也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据了解,省盐业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取得作品名称为“大厨师”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创作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06年9月18日,作品登记的图案即为省盐业公司所生产的碘盐包装袋图案。包装袋正中间为一左手拿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标注“海南盐业”文字黄色丝带的厨师图案。

金桥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盐、原盐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

2019年1月7日,金桥公司与案外人文湖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文湖将其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授权金桥公司使用。根据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创作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0年5月20日,作品为一左手拿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丝带的厨师形象。

2019年,省盐业公司发现金桥公司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在产品上使用与“大厨师”图案近似的包装,省盐业公司认为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

今年3月,海口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省盐业公司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时间晚于文湖,但早在文湖进行作品登记前的2006年,省盐业公司已使用“大厨师”图案。金桥公司在进驻海南市场后,使用与省盐业公司相近似的包装,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金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碘盐产品上使用与省盐业公司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省盐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70万元。近日,该案经海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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